各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及相关中专学校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重大任务,全面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工作水平,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是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建设完善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开展规范、有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1997年我省下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试行)》和2002年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来,我省普通高校和部分民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高校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很平衡,与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相比,与高等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教代会的决策作用、监督作用尚不到位,校务公开程序不规范、信息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等现象。这些问题和差距,影响了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各高校务必充分认识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
二、切实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高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1.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试行)》,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规范教代会程序,确保教代会在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杜绝权力腐败和学术腐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各高校要按时召开教代会,按期进行教代会换届。每次教代会召开之后,学校党委、工会应就会议的重大事项,分别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会报告。
2.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教代会的主要职权:①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②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劳动用工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职称评定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等。③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绩效工资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教职工住房建设、购买和调整方案未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不得实施。教代会对校级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评议,对处级干部每2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评议。教代会对校、处级干部的评议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3.切实加强二级教代会工作。积极建立二级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对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每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级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经济活动方案,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和集体福利事项等,必须经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
4.着力提升教代会代表素质。各高校教代会代表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产生,做到结构科学合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代会代表中专职教师至少应占代表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至少应占代表的70?,女性代表至少应占代表的35?。要注意代表综合素质的提升,坚持定期对代表进行培训,不断增强代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和能力。新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学校会前要组织参加培训。
5.积极做好专门委员会工作。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设立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干部评议和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财务工作监督委员会等若干必要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要重视教代会提案工作,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努力实现提案工作方法制度化、提案工作结果公开化、提案工作手段电子化。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
三、建立健全校务公开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1.健全校务公开工作制度。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建立党委领导、行政实施、纪检和工会协调、监督的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高等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本校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本校校务公开事宜。
2.确定校务公开工作范围。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应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及时、监督到位。对于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等校务应主动向校内公开;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校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校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3.明晰校务公开工作内容。内容为: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决定、重大事件处理结果;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基建维修和物资设备采购,以及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职工定岗定编、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贴方案;学校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决算、重大科研课题或者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情况;各学历层次和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学生推荐评优、入党培养,违纪处分等学籍管理办法;推荐免试研究生,发放奖贷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的政策、办法、条件结果;学校与其它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教师和学生交流、留学生工作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等。
4.拓展校务公开工作途径。对于应当公开的校务内容,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学校网站、校刊、校报、校内广播和有线电视、公告栏等公共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及时、准确地向全体师生或社会公开;对于事关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实行决策前进行公开和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向教职工代表公布。学校网站应当开设校务公开专栏,及时补充和更新学校信息,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5.建立校务公开监督机制。高等学校应建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制,以确保校务公开程序规范、内容真实、及时有效。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工会参与。高等学校应将校务公开纳入对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一并进行。要建立校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校务公开工作程序、公开的内容虚假、故意拖延公开时间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关责任。
6.严格校务公开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①本校校务公开的工作情况;②本校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评价情况;③因校务公开不及时、不准确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④本校校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高等学校每年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应报告的内容,年底前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联合以书面形式向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工会报告。
四、加强督查落实,确保高校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1.开展督查评估。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检查。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提交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相关会议研究,在陕西省教育厅网、陕西省教育工会网予以公布。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将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教职工群众意见大,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领导的责任。各高等学校应拟定办法,定期对二级学院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推进树优表彰。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对连续两次获得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评估优秀的高等学校,授予“陕西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先进单位”称号,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授予“陕西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先进个人”称号,工会主要负责人授予“优秀工会主席”称号。各校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申报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评选的基本条件,作为学校领导干部评选省部级和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3.加强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改进、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和要求。要把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考核。学校行政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接受教职员工监督。学校工会要认真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学校纪委、监察和工会要切实履行协调、监督校务公开工作职责。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学校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备案。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联系。
此意见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工会
2010年7月7日